近日,新安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暂行办法》(〔2018〕15号),明确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宣布的“四种范围”和“六个环节”。
该县规定,宣布处分决定应当由处分决定作出机关或受委托机关指定2人以上参加,由县纪委监察委作出处分的,一般由负责联系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常委或委员带队宣布。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根据案情确定以下“四种范围”之一:或召开单位党(工)委(党组、支部)会议或扩大会议、领导班子会议宣布;或召开单位中层干部以上会议宣布;或召开单位全体党员会议宣布;或召开单位全体职工大会宣布。
宣布处分决定的程序必须遵循“六个环节”:一是宣读处分决定;二是对受处分人的违纪问题进行剖析,对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解读,研究案发规律,深挖问题根源,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三是由发案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结合案件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并结合自身工作谈认识;四是由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根据讨论、发言内容,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和具体措施;五是由宣布处分决定的带队领导,对宣布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以案促改要求;六是由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进行表态发言和总结。
这一办法的出台和落实,不但规范了执纪审理工作,而且延伸了惩治工作,推动了以案促改,扩大了案件查办的综合效果。(新安县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